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關于對鎵、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gong)告。滿足相關特性的物(wu)項,未經許可,不得出口。自2023年8月1日起(qi)正(zheng)式實(shi)施。
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nian)第23號 關于對(dui)鎵、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根據(ju)《中(zhong)華(hua)人民共和國(guo)(guo)出口(kou)管(guan)制法》《中(zhong)華(hua)人民共和國(guo)(guo)對外貿易法》《中(zhong)華(hua)人民共和國(guo)(guo)海關法》有(you)(you)關規定(ding),為維護國(guo)(guo)家安全和利益,經(jing)國(guo)(guo)務(wu)院批準,決(jue)定(ding)對鎵、鍺相關物項(xiang)實施出口(kou)管(guan)制。有(you)(you)關事項(xiang)公告如下:
一、滿足以下特性的物(wu)項,未經(jing)許可,不得出口:
鎵相關物項。
1.金屬鎵(jia)(單(dan)質)(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110929010、8112929090、8112999000)。
2.氮化鎵(包括(kuo)但不限于晶片、粉末、碎料等形態)(參(can)考海關商品編號:2850001901、3818009001、3825690001)。
3.氧化(hua)鎵(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單(dan)晶、晶片(pian)、外延片(pian)、粉(fen)末、碎料(liao)等形態)(參(can)考海關商品編號:2825909001、3818009002、3825690002)。
4.磷化鎵(包括但不(bu)限于多晶(jing)、單晶(jing)、晶(jing)片(pian)、外延片(pian)等形態)(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853904030、3818009003、3825690003)。
5.砷化鎵(包括但不(bu)限于多晶、單(dan)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sui)料(liao)等形態)(參考(kao)海(hai)關商品編號:2853909026、3818009004、3825690004)。
6.銦(yin)鎵砷(shen)(參考(kao)海關商(shang)品(pin)編號:2853909028、3818009005、3825690005)。
7.硒化鎵(jia)(包(bao)括但不限于多晶、單晶、晶片(pian)、外延片(pian)、粉末、碎料(liao)等形態)(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842909024、3818009006、3825690006)。
8.銻化(hua)鎵(包括(kuo)但不限于多晶(jing)、單晶(jing)、晶(jing)片(pian)、外延片(pian)、粉末、碎料等形態(tai))(參考海關(guan)商(shang)品編號:2853909029、3818009007、3825690007)。
鍺相關物項。
1.金屬鍺(單質,包括(kuo)但不限于晶體、粉末(mo)、碎料等(deng)形態(tai))(參考海關商品(pin)編號(hao):8112921010、8112921090、8112991000)。
2.區熔鍺錠(參(can)考海(hai)關商(shang)品(pin)編號:8112921090)。
3.磷(lin)鍺鋅(包括但不限于晶體、粉(fen)末、碎料等(deng)形態)(參考(kao)海(hai)關(guan)商品編號:2853904040、3818009008、3825690008)。
4.鍺外延生(sheng)長襯底(di)(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112921090)。
5.二氧化鍺(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825600002、3818009009、3825690009)。
6.四氯化(hua)鍺(參考海關(guan)商品編號:2827399001、3818009010、3825690010)。
二、出口經營者應(ying)按照相關規定辦理(li)出口許(xu)可手續,通(tong)過省級商務(wu)主管部門向(xiang)商務(wu)部提(ti)出申請(qing),填寫兩用(yong)物項(xiang)和技術出口申請(qing)表(biao)并提(ti)交下列文件:
出口合同、協議的原件(jian)或者與(yu)原件(jian)一(yi)致(zhi)的復印件(jian)、掃(sao)描件(jian);
擬出口物(wu)項的技術(shu)說明或者檢測報告;
最終(zhong)用戶(hu)和最終(zhong)用途證明;
進口商和最終用戶情況(kuang)介紹;
申請人(ren)的法定代表(biao)人(ren)、主要經(jing)營管理人(ren)以及經(jing)辦(ban)人(ren)的身份證明。
三、商務部(bu)應當自收到出口(kou)申請文件之日(ri)起(qi)進行審(shen)查(cha)(cha),或者會同有關(guan)部(bu)門進行審(shen)查(cha)(cha),并(bing)在(zai)法定時限內作出準予或者不(bu)予許(xu)可的決定。
對國家安(an)全有重大影響的(de)本公告所(suo)列(lie)物(wu)項的(de)出口,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準。
四、經審(shen)查準(zhun)予許可(ke)的,由商務部頒發兩(liang)用物項和技術出(chu)口許可(ke)證(zheng)件(以下(xia)簡稱出(chu)口許可(ke)證(zheng)件)。
五、出口許可(ke)證(zheng)件(jian)(jian)申領和簽(qian)發(fa)程(cheng)序、特殊情況處理、文(wen)件(jian)(jian)資(zi)料保存年(nian)限等(deng),依照(zhao)商務部(bu)、海關總署令2005年(nian)第29號(hao)(《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ke)證(zheng)管理辦法(fa)》)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出口經(jing)營者應當(dang)向海(hai)(hai)關(guan)出具(ju)出口許(xu)可證件(jia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hai)(hai)關(guan)法》的(de)規定辦(ban)理(li)海(hai)(hai)關(guan)手續,并接受海(hai)(hai)關(guan)監管。海(hai)(hai)關(guan)憑(ping)商務部簽發的(de)出口許(xu)可證件(jian)辦(ban)理(li)驗放手續。
七、出口(kou)經營者未(wei)經許(xu)可出口(kou)、超出許(xu)可范圍(wei)出口(kou)或有(you)其他違法情形的(de),由商務部或者海關等部門(men)依照有(you)關法律法規的(de)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fan)罪的(de),依法追(zhui)究刑事責任。
八、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
商務部 海關總署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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