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5月8日從鄭州市了解到,從即日起至10月31日,鄭州市環保局(ju)、市公安局(ju)將開展聯合行動,嚴(yan)厲打擊涉(she)氣、涉(she)水和非(fei)法排放傾(qing)倒處置危險廢物等環(huan)境違(wei)法犯罪(zui)行為。
根據計劃(hua),此(ci)次聯合(he)行動(dong)將集中力(li)量“處罰一(yi)批、關(guan)停一(yi)批、移送(song)行政拘留一(yi)批、移送(song)司法刑事打擊一(yi)批”環(huan)境違法犯(fan)罪企事業單(dan)位(wei)及相關(guan)責任人(ren),解決一(yi)批“人(ren)民(min)群眾(zhong)反(fan)映強(qiang)烈、新聞媒(mei)體(ti)多次曝(pu)光和各級領導密切(qie)關(guan)注”的突出(chu)環(huan)境問題。
【打擊重點1】 涉氣企業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對“散亂污”企業、鋼鐵、水泥(含粉磨站)、磨料、陶瓷、碳素(鋁用碳素)、電解鋁、耐材、磚瓦窯等大氣污染物排放量較大的行業企業執法檢查。
據悉,重點檢查污染防治設施是否配套建設、運行是否正常,污染物排放是否達標、是否存在偷排偷放,自動監測設施建設、聯網、運行是否到位,排污口設置是否規范等。
對存在防治污染設施不完善、污染物超標排放的,環保部門將依法實施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行政處罰、按日連續處罰;對存在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的,環保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拒不執行的,移送公安部門依法實施行政拘留;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尚不構成環境污染犯罪和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環保部門依法實施停產整治、行政處罰、查封扣押外,移送公安部門依法實施行政拘留;對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等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打擊重點2】 涉水企業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開展城鎮和產業集聚區污水處理設施、涉水工業企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等涉水污染源的執法監管,特別是加大對氮磷等污染物監管力度,促進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
據悉,重點檢查污染防治設施是否配套建設、運行是否正常,污染物排放是否達標、是否存在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偷排偷放,自動監測設施建設、聯網、運行是否到位,排污口設置是否規范,是否按要求持證排污,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是否存在違法設置排污口和違法建設項目等情況。
對存在污染治理設施不完善、廢水超標排放的,環保部門依法實施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行政處罰、按日連續處罰;對存在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的,環保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拒不執行的,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行政拘留;對存在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尚不構成環境污染犯罪的,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環保部門依法實施停產整治、行政處罰、查封扣押外,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存在的違法排污口和違法建設項目,依法行政處罰,報批后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而對于涉嫌超標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污染物三倍以上和涉嫌超標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污染物十倍以上環境污染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等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打擊重點3】 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開展涉危險廢物企業檢查、排查。重點檢查是否存在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及以上、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等情況。
懲罰措(cuo)施:對(dui)存在(zai)非法(fa)排(pai)放(fang)、傾(qing)倒、處(chu)置(zhi)危險(xian)廢物(wu)三噸及(ji)以(yi)上等(deng)涉(she)嫌環境污(wu)染(ran)犯罪(zui)的,依法(fa)移交司(si)法(fa)機關,追究刑事(shi)責任;對(dui)具(ju)有(you)危險(xian)廢物(wu)經營(ying)許(xu)可證的企業存在(zai)違反國(guo)家規定(ding)排(pai)放(fang)、傾(qing)倒、處(chu)置(zhi)危險(xian)廢物(wu)涉(she)嫌環境污(wu)染(ran)犯罪(zui)的,依法(fa)移交司(si)法(fa)機關,追究刑事(shi)責任,從重處(chu)罰。(來(lai)源:東方(fang)今(jin)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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